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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降一降 保金跌一跌理赔也随行就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9:4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9月25日讯(实习生刘冰)博山的张荣招女士在2003年8月25日购买了一辆价值为39.8万元的轿车,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车损险,保险金额39.8万元。该车因不明原因自燃后,张女士于今年9月21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领取汽车保险理赔金,可保险公司却只同意给她赔付37.36万元,理由是目前该类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已下降。

  据了解,2004年1月6日,张女士与朋友在博山区某酒店吃饭时,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突然起火自燃,有关部门鉴定后认为,发动机及仪表盘等严重损毁,已无修复价值。于是,张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签订了《关于张荣招××车火灾事故处理协议》。张女士说,当初入车损险时,协议上明确写着保险金额为39.8万元,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理赔中心的边主任解释说,张女士在汽车入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早已注明“本保险单位对理赔金不做定值,要以市场定价为准”,目前,该类车已降价,就应该以降价后的价格为准。

  淄博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的高文忠律师说,对于新车,因其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基本一致,所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全损、分损时计算赔偿金额基本是一致的,均是新车购置价。而根据《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平等原则的规定,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也就是说,张女士用39.8万元为车投保,就应得到相应等价的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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