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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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0:10 每日新报 |
王京涛 张经理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公司向某工程供水泥,开发商欠货款已无能力偿付。经了解开发商为贷款将工程已作了抵押,我公司能否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世杰律师事务所王建领律师答:优先受偿权是同一债务人的若干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 时,特定主体能从特定标的物中,先得到偿付的一种特殊权利。只有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才有资格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合同关系的合同主体,是不能乱搭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供货商,门窗和厨卫装备的加工商等,虽然所供货物和所从事的劳务,与建筑工程有密切的关系,但是由于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和“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两个法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报记者王京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