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13岁学生获赔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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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0:10 每日新报 |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身为外地户口在本市上小学的张伟(化名)被货车猛撞后,导致下身两处截肢,其将货车车主及司机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但该索赔数额受到被告车主质疑,其抗辩称赔偿数额应按原告户口所在地即山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而不适用天津的赔偿标准。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有悖法律,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原告法定代理人其父诉称: 2004年 4月24日,原告张伟(13岁)沿路行走,被司机王强驾驶的大货车轧成重伤,致原告右小腿、左脚前半脚掌分别截肢。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得知李军是肇事车车主。现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被告王强辩称,事故发生时,有一辆大车违章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同意赔偿原告80000元。被告李军辩称,事故发生在天津,原告是山东省人,应按山东省赔偿标准赔偿。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请求各赔偿事项均做出详细阐述,其中关于适用赔偿标准问题为,原告虽然是山东省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且受诉法院所在地亦为天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天津市损害赔偿数额标准计算。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今日主评人: 刘继锋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刘继锋教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了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可以看出,该解释更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让其在赔偿标准上有充分的选择,看其赔偿标准高低提起索赔诉讼,或者依住所地,或者依经常居住地。与之对应的就是,赔偿义务人若以此抗辩将不获得支持。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