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失实不追究责任可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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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0:20 黑龙江日报 |
原始新闻: 海南:举报不实可不追究举报人责任 近日,海南省检察院对举报办法作了修订: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另外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据海南省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制订新的举报办法目的是为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按照这样的规定,即使发生误告、错告也不负什么责任,甚至举报失实也不要紧。据《海南特区报》 可解除举报者的后顾之忧 哈市道外区承德街居民李志伟:对于举报人因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不予追究举报人的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举报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举报热情。这样,司法机关也就能征集到更多的犯罪线索,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反腐败力度,海南省检察院的新办法值得各地学习。 哈市南岗区人和街居民张强:在举报问题上,一般来说,被举报人通常是领导,而举报人通常是下属,下属在举报上级领导时本身就要有一定的勇气,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是很自然的事。而且由于职位上的不便,难免在举报时有些内容不够全面、或出现误告、错告。现在海南省检察院对举报办法进行了修改,一定会极大地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和思想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有鼓励诬告陷害之嫌 哈尔滨卷烟厂退休干部韩德远:如果有人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诽谤,以此诋毁他人名誉,我看这样的举报人必须受到行政直至法律的制裁。否则,举报岂不乱了套,还有何公理可言?海南省检察院推出的“保护”措施,的确可以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但过于宽大的保护措施也使一些诬告者有了可乘之机,弄不好,新办法会成为鼓励诬告、诽谤者的保护伞。 哈市道里区安心街居民杨柳:海南省检察院制订的新举报办法,的确可以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但如果对误告、错告的举报人一律不要求承担什么责任,甚至举报失实也不要紧的话,很可能使事情走向了反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会造成干扰。尤其是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举报者打开方便之门。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惩恶扬善,对一些借举报之名,施报复、泄私愤之实的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线索 香坊区检察院起诉科检察官孟繁翔:举报人在举报时,往往顾虑重重,要么害怕身份暴露,受到打击报复,要么因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怕被追究误告错告责任。其实,我们在办案中,对举报人出现的误告、错告的情况,通常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尽最大力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但现实中,很多老百姓还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在办案中明显感到手头的线索太少。其实,尽管有些举报信内容不全,但某些线索对检察机关办案作用明显,有些线索看起来只是一两句话的概括,但检察机关顺藤摸瓜,有可能将腐败分子一网打尽,因此我个人认为海南省检察院的新办法,有利于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线索,给办案带来方便。 举报人应有所区分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立法一处叶胜军:海南省检察院推出的有关举报的新办法,的确可以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举报人主观故意的诬告和因为所处环境的原因发生了错告、误告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对举报案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为了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而纵容一些别有用心的诬告者。同时,也不应该因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出现误告错告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使举报人举报时畏首畏尾。(生活报) 作者:这个月饼加工点老板真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