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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就医应到定点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5:34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24日从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辽阳市对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的程序、范围和标准出台了新的政策和办法。今后,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急诊未报告或应转诊而未转诊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概不予支付。

  据介绍,新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辽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和《失业证》, 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失业证》、准生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居住地在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的,须提前向辽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核实后持《失业人员指定医院住院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再到指定医院就医;居住地在辽阳县、灯塔市、宏伟区、弓长岭区的,须提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核实后持《失业人员指定医院住院通知书》,到指定医院就医。因急诊抢救到就近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必须在三天内持病志向辽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期后应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急诊未报告或应转诊而未转诊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失业人员需到省级以上或专科医院治疗,须由定点医院主管领导审查并提出转诊意见,失业人员持转诊审批证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院治疗。失业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住院期间实行现金看病,出院后凭《失业证》、出院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检查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通知书、每日用药清单等,经辽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记者来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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