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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理处长为母非法牟利 原中科院一代理处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1:15 北京娱乐信报

  原中国科学院一代理处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母亲所在公司非法牟利。昨天记者获悉,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让母亲所在公司中标

  2000年11月23日,李某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不久,该院将 “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李某系该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

  在此期间,李某隐瞒其与投标人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下简称中科物恒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亲属关系,经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标人为中科物恒中心。2001年7月,研究生院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169.13万元。

  高价造出“豆腐渣工程”

  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接连出现很多问题,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严重影响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经查,从2001年9月到2003年12月期间,研究生院为网络工程的修复支付了线路测试费等共计12.6341万元。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工程做出价格鉴定,发现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整。李某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信报记者谢德良

  通讯员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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