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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找该承担责任的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3:09 新晚报

  贝亚本报记者张素梅

  未婚同居生下的孩子,男方矢口否认与女方有过性关系;女方愤而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责任,然而男方拒做亲子鉴定,孩子到底是谁的便不得而知。

  对这样一起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究竟该由谁举证?一、二审法院各有见地。最终, 哈尔滨市法院以女方拿不出同居证据为由,于日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未婚生育一女 男方拒不认账

  据现年40岁的万丽(化名)说,2001年末,因生意需要,她与高某结识,不久后二人同居,但同居关系仅维持了半年双方就分开了。2002年10月,她生育了一女孩。万丽说,高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万丽就孩子的抚育问题多次找高某谈判,但高某却拒不承认与其有同居关系,更谈不上承担抚养责任。迫于无奈,万丽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高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他承担孩子的抚育费。

  拒做亲子鉴定 男方举证不利

  在法院审理期间,由于万丽拿不出任何与高某有过同居的证据,所以她向法院提出做亲子鉴定。但是,这个要求被高某拒绝。高某自有道理:我没与人同居哪来的孩子,要是大街上随便拉个人说是你的孩子,你就得做亲子鉴定吗?这样太没道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登记即同居,违反法律规定,此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转而让高某拿出不是孩子亲生父亲的证据。高某虽辩解其未与万丽同居,却不能出具其不是女孩亲生父亲的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认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结果: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谁主张谁举证 女方证据不足

  判决后,高某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法院认为,高某始终否认万某的起诉事实,而且双方现在并未在一起居住,万某又拿不出相应证据,因此无法确认双方系同居关系。

  对非婚生女抚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未确认非婚生女与高某的身份关系,因此不属本案调整的范围,应另案处理身份关系后再行诉讼子女抚养费。日前,终审判决结果出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生父如何寻找 三方专家说案

  市法院民二庭法官邓杰:本案起诉时,当事人双方就已不在一起,所以没必要再解除同居关系。此外,我国法律没有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的规定。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女方提供证据,而一审法院是将“举证不能”的责任推给男方,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关于非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应首先确定孩子与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后,才能确定是否给付抚养费。因此,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身份关系。而亲子鉴定并不是惟一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女方如果能搜集到其它的证据,法院仍可以确定孩子与他们的身份关系。

  哈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田恩义:二审判决是正确的。本案女方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她打错了诉讼请求,女方应首先打确认之诉,以确认孩子与高某的亲子关系。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可应原告的请求做亲子鉴定,要求被告予以配合,被告即应予配合。如不配合,法院有理由认为其对原告的主张不举反证,其即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法院审理案件是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人没有提出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法院一般不予审理,而确认之诉是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此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该有曾经或正在同居的事实证据,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人应就此举证,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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