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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赖”8平方米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6:05 重庆晚报

  读者反映:今年83岁、家住渝中区中兴路下回水沟72号三单元的杜澍霖向本报投诉。1989年,他居住的16平方米的公房被拆迁,该区房管局给安置了一套14平方米的住房,并补了2平方米的差价1080元。1992年10月,被拆的房屋修好后,他搬回原来居住的地方。由于新房使用面积有22平方米,他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向房管局补了8平方米7200元超面积安置费。2000年8月,他买下自己居住的公房。

  事后,老人得知,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594号文件有关规定,房管局应退还向自己收取的超面积安置费。为此,行动不便的他多次往返于渝中区房管局公房管理科,要求按文件规定退还自己交纳的7200元超面积安置费。老人说:“开始公房管理科承认给我退,但后来他们说我居住的房子属集资建房,不能退款。今年3月,市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我交的超面积安置费该退,并给渝中区房管局写了书面转办意见,但他们就是不给我退。”

  本报热线966988记者向军调查:渝中区房管局公房管理科一敖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杜居住的房子是以合作集资的名义建的,不能享受渝国土房管发[2001]594号文件规定的退款政策。记者要求其提供该房是集资房的依据,敖一会称要办公室才有,一会称1990年以前的档案全部存入区档案馆,无法查等。

  渝国土房管发[2001]594号文件第四条:公有房屋使用人在1995年5月1日后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房屋所有权的,对其超面积安置费在综合造价以上的面积部分又计算交纳了购房款的问题,原则上由收取房改售房款的单位退还超面积部分的房改售房款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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