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十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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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8:35 沈阳晚报 |
本报讯(记者刘景芳)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或边远地区民族乡的发展。10月1日起,将对辽宁散居少数民族的政治、文化、经济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记者26日上午在《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宣传周活动中获悉的。 所谓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本省自治县以外的少数民族和自治县内不是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是辽宁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记者电话:88811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