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变成植物人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4:30 中国广播网 |
中广网9月27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王毅吴蔚国)浙江省丽水莲都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施某某与陈某某(植物人)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女方施某某与植物人已无法正常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财产予以处分。 女方施某某与男方陈某某于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2000年5月5日夜,男方陈某某起床小便时,突发意识障碍,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男方陈某某为“左额 颞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经治疗出院,男方陈某某仍处于无意识植物生存动态,不能言语,四肢肌张力高,关节略有僵硬,无自主运动,肌肉萎缩。为此,女方以男方患难以治愈的疾病为由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以今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方给予经济帮助,女方以自己无住房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陈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突发意识障碍,久治不愈,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无法与女方正常共同生活,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其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方提出今后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女方提出自己无住房,要求给予适当帮助,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女方施某某给予男方陈某某经济帮助人民币45000元,男方的房屋由女方居住一年。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