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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孩子消防池溺水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3: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金堂法见习记者谢李礼记者杨柳)去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金堂县广兴镇的4岁孩子强强(化名)在竹篙镇供销社广兴棉花收购站玩耍时掉入站内的消防池,溺水身亡。事发后,孩子的父母将棉花收购站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强强父母最初的索赔是人身伤害赔偿,可法院在审理后中发现,孩子死亡是事实,但其父母的人身并未受到损害,因而,被告与 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但是,孩子之死肯定给二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究竟是什么伤害呢?法官认为,孩子死亡,造成父子、母子身份关系的灭失,原告不仅受到严重的精神和感情创伤,而且“亲权”受到了侵害。法院审理后认为,棉花收购站是经营场所,无门卫制度,未能保证安全交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父母对孩子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负一定责任。最后,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棉花收购站赔偿死者父母“亲权”损失7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成都市中院审结此案,最终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亲权”损失6万元。据了解,法院判赔“亲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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