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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民警咋被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8:18 新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张倩记者于殿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未婚女子到当地派出所求助,民警在处理时将她的情况误写成“已婚”。该女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将民警告上法庭,然而,因告错对象,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工伤问题,未婚女李华与单位人员发生争执厮打,报案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误将“李华的工伤问题”写成“李华爱人的工伤问题”。李华认为,民警的行 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民警赔偿并消除影响。

  对此,哈尔滨香坊法院认为,派出所民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侵害,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驳回李华对派出所民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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