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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臭气罚你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34 现代快报

  快报讯一直困扰南京老百姓的莫名恶臭将依法得到治理。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辟出专章防治恶臭污染,并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可处以罚款5万元。

  近年来,南京市民常在夜间遭遇恶臭侵害,严重损害了市民健康。环保部门最终锁定沿江一些可疑的化工企业,但缺少充足的依法惩治措施。此次立法草案在第五章规定,市、 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的垃圾集中地和河道污染源进行治理。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建产生恶臭气体的建设项目,原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增加脱臭处理装置,消除环境污染,达标排放污染物。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六章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制定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对怨声载道的渣土车,草案规定,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致使大气受到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也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记者 赵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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