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注意时效期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2:08 哈尔滨日报 |
本报讯 (实习生 张倩记者于殿奎)因不满厂方拖欠工资,一退休工人向法院起诉,却因早已超过60日的申请时效期输了官司。有关人士提醒,起诉要注意时效期。 王某今年66岁,1987年退休后,工厂只陆续支付了其部分工资。1991年,工厂与港商合资,成立了新公司。去年9月,王某以自1988年以来工厂及新公司一直拖欠其退休金为由,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王某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期,劳动仲裁委员会 依法未能受理。王某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王某虽说自1991年起就开始向厂方提出支付退休工资等要求,但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