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根治“霸王条款”?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2:31 沈阳晚报 |
上周,市消协就“幼儿园《入托须知》”等9大方面“霸王条款”进行点评。近一周来,记者相继接到热线举报电话百余个,广大读者关注的焦点是:谁来整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实在太多 9月27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对于市消协的大声疾呼,大部分房产开发商仍然装聋作 哑。一位刚买完商品房的读者介绍说:“我买的房子建筑面积是66.64平方米,但是房证上写着68.7平方米。我问那2.06平方米上哪去找,回答是公摊的门庭及楼道。经了解,还真有这个规定。冬季取暖和物业管理部门也都以此规定来收取费用。建筑面积中有一部分根本没有采暖装置为什么要收费?物业收费与我家房证上的面积到底有什么内在的联系?”诸如此类的投诉不胜枚举。另外,入托、公交IC卡、电话月租费等五花八门的投诉都很多。呼吁:扩大维权权力 怎样才能让中消协、市消保委这些维权组织的“呐喊”变得更有实效呢?答案:扩大维权组织的权力。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享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其实这也决定了“消保”机构在法律上的两个软肋:一是没有行政职权,二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当市消保委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认为,像消协这样的组织,有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行使者行为的侵害时,可以考虑赋予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不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这也决定了消保组织的“威而不力”。本报记者唐葵阳实习生侯佳音记者电话:88811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