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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得直接收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6:11 南京报业网

  【今日商报报道】 (记者 方 军通讯员方市兴)南京市首部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规章《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办法》首先填补了房屋租赁法规一些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明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城乡结合部是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比较集中的地方,多数是在集体土地 上。为了抓好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涵盖了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从而使我市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其次,《办法》突出了房屋租赁综合治理。房屋租赁涉及到房屋、人、治安、税收等许多方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因此,法规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规定了密切协作的具体措施,为城市管理形成合力提供了法规保障。

  《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注重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益。住宅房屋租赁,相当部分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成交,有些公司还直接参与房屋租赁的经营活动。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不规范的经纪机构,坑蒙拐骗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代理老百姓的房屋,出租后携款逃跑。法规参照了北京的做法,明确了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屋的限制条件、告知义务及代理要求等。规定了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房屋管家)时,应当与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从而保护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办法》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五条、第六条不仅对房屋租赁定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对几种租赁行为进行了明确。如: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以柜台、摊位等到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在《办法》中都被明确纳入租赁管理。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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