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用作公益广告索赔50万(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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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6:1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记者 王井 摄 当事人:侵犯肖像权要经济赔偿 据张先生讲,他是长安区鸣犊镇张雷村四组村民,今年40岁,公益广告宣传牌上的照片大约是1997年12月拍的,当时引镇计生中心服务站举行公益宣传,他也在现场,并不知道被拍照一事。今年9月6日,一个朋友给他打电话,说他上了广告,他急忙赶到引镇十字路口查看,确信是他本人。 记者昨日在引镇十字路口看到有一幅广告宣传牌,牌上的人非常像张先生,在画面的左上角写着“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营造流动人口第二故乡”,右下角有“引镇街道办事处”字样。上午11时左右,该公益广告宣传画被引镇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服务站一名工作人员收回。 张养民说,因为画面上和他站在一起的还有一位少女,村里人知道后都用异样的眼光看他,妻子前几天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于是,他到引镇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服务站找有关人员,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索赔50万元,后来又表示下了5万元不谈,但找了几次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街道办:是否侵权应由法院认定 据引镇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服务站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计生服务站1997年12月在引镇街道办事处举办公益宣传时,拍了一张照片用于公益广告,当时也不知道此人是谁,现在还不能确定此人就是张先生。对于张先生要求赔偿50万元一事,因主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在外培训学习,要等其回来再做决定。 该镇一位法律顾问称,政府是依法行政,只能在法院判决后才能赔偿;另外,他们使用当事人的照片用于公益事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照片也不是以拍特定的人为目的,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需要法院来认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