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摔破柳叶眉 女童告赢大超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8:36 沈阳晚报

  “不好!孩子摔倒啦……”超市里,7岁的女孩儿随父母购物时,眼眉处被磕得鲜血直流。伤愈后,孩子留下了疤痕,她的母亲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以超市未设地滑警示标志为由,提出万余元的索赔。记者9月28日获悉,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女童各种损失600余元。

  女童超市摔伤

  去年7月20日,7岁的倩倩(化名)在父母等人的陪同下,来到位于沈河区北站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当时,超市地面比较滑,里面又无任何警示标志。小倩倩在来回跑动时,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眼部撞在超市货架子上,眼眉处划出一道长约2厘米深及眉骨的伤口,当场流血不止,疼得哇哇大哭。超市工作人员见状,急忙拨打120电话,将倩倩送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倩倩为左眼皮肤裂伤,并进行了缝合,共支付医药费508元。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倩倩有过敏反应,父母又领她到202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药费100.6元。

  家长索赔万元

  事后,倩倩父母就孩子赔偿问题,多次与超市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倩倩的妈妈王女士代表女儿,将超市起诉到沈河区法院。

  倩倩的父母指出,这场意外给孩子身体及精神带来了较大的伤害,倩倩伤口治疗后留下的疤痕直接影响了容貌;而且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还要做大量美容手术;倩倩眉头上的伤疤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和幸福,故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1008.6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超市方面辩称,原告的人身损害与超市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不满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者密集的公共场所,尚不能辨认自身的哪些行为会给身体造成伤害,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而且超市的经营场所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超市在正常经营使用中无需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原告的摔倒是其突然起跑造成的;超市使用的货架均是检验合格产品,对正常消费行为不存在不安全因素,超市在经营中无过错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超市被判赔六百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商业经营场所都有保障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本案中,超市因未设置地滑警示标志,使原告忽视地面较滑这一潜在的危险因素,造成其眉骨被撞伤的后果,故被告应对原告损伤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一幼儿,其父母带其到商业场所购物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伤应负次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虽原告的伤情未到伤残等级,但考虑到原告面容受伤后,给年幼的原告身心带来一定的痛苦,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医疗费414.36元、精神抚慰金200元。

  判决生效后,倩倩的父母表示:“600多元钱并不算什么,我们替孩子打赢官司的意义更重要”。

  本报记者王野蛟记者电话:88811358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