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超市摔伤获赔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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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25 沈阳今报 |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活泼可爱的小琪琪(化名)现在眉毛上依然有一条2厘米长的伤痕,小琪琪没想到和长辈逛一趟超市会受这样大的伤害。日前,法院判这家超市赔偿小琪琪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600余元。事件:小女孩超市内摔伤 家住大东区的小琪琪是1996年出生的,非常活泼可爱。 2003年7月20日下午5点多,父母等人带着她到超市买东西。“当时她小姨在音像那边挑碟,我和她二姨带着她。一个没注意,她跑过去找她小姨,结果地上挺滑的,她一下子磕到了货架上,血当时就流了满脸满衣服。”虽然事隔一年多,小琪琪的妈妈依然非常心疼。 出事后,超市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琪琪的眼眉被撞出一个长约2厘米深到眉骨的三角形伤口,由于伤口太深,120将琪琪送到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缝合治疗。“因为过敏,后来又把孩子送到202医院,看病我就花了1000多元。最主要的是,孩子吓得够戗,孩子长大了还要美容,这账我找谁去算啊?” 琪琪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超市要求赔偿,双方没能达成协议。琪琪因此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1008.6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判决:商场负主要责任 超市认为是琪琪的家长没有看好孩子才造成孩子受伤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琪琪家里支付相关费用690.6元。 法院认为,任何商业经营场所都有保障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市因未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使原告忽视了地面较滑这一潜在的危险因素,造成其在跑动时滑倒、眉骨撞伤的后果,故被告应对原告损伤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一幼儿,其法定代理人带其到商业场所购物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伤应负次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原告的伤情未到伤残等级,但考虑到原告面容受伤后,给年幼的原告身心带来一定的痛苦,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因此判决超市赔偿琪琪医疗费414.36元、精神抚慰金200元。 宣判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后主动撤诉。法官:超市应设警示标志 沈河区法院少年庭张雁法官表示,十·一长假来临,很多家长会带着孩子出行。出行时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如果有意外发生给孩子造成伤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自己的损失。同时各营业场所应该多为消费者考虑。“即使在商场方面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商场都应该进行补偿。何况本案中商场还没有尽到义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商场为消费者考虑的具体体现。作为商场,要时刻想到特殊消费群体,如孩子、残疾人等的需求。一个小小的标志设置非常简单,但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尊重,这些细节往往非常重要。” 昨日记者在该商场看到,商场中依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