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补休不能取代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25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常某在一家私企工作,去年国庆节,他被公司安排值班。节后,经理郑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会给常某安排补休,因此不会支付其加班费。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金锡晏):本案中,公司经理郑某认为节日加班,如果安排了补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的想法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长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常某是在国庆节加班的,属于第三种情形。

  这三种情况之所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因为组织劳动者劳动的具体情形是不完全一样的。

  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的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用补休无法弥补的。

  正因为这样,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据此,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常某平时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