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不能取代加班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25 沈阳今报 |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常某在一家私企工作,去年国庆节,他被公司安排值班。节后,经理郑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会给常某安排补休,因此不会支付其加班费。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金锡晏):本案中,公司经理郑某认为节日加班,如果安排了补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的想法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长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常某是在国庆节加班的,属于第三种情形。 这三种情况之所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因为组织劳动者劳动的具体情形是不完全一样的。 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的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用补休无法弥补的。 正因为这样,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据此,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常某平时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