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未满18岁 警方随意披露其不良信息涉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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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4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9月29日电针对媒体日前披露的刘亮涉嫌嫖娼的报道,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刘亮不满18岁,警方随意向媒体透露有关不良信息,行为本身就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刘亮确实是名人,他那登高一呼使得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真相被天下知,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刘亮才17岁,按照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来讲,其仍然是个未 成年人,依然应该得到社会的特别呵护。文章认为,警方透露刘亮供述的内容有侵权之嫌,有关的媒体报道此案时,也千万不能忘记刘亮是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有如此保护,而对于一个涉嫌嫖娼的未成年人,社会理应更加呵护,应该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归依:不该详细地加以报道,更何况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所以警方向媒体透露有关刘亮涉嫌嫖娼证据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即使这样的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但是其与中国政府所倡导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格格不入。有位哲人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即使刘亮嫖娼属实,也不过是年轻人的一项错误,我们应给其机会改正,而不能因为我们过度的好奇与炒作,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使得其成年后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进入社会,参与竞争。 其实,媒体的过度关注,以及民警透露有关刘亮案的信息,也使我们看到颁布实行11年之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尴尬: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法存在,更遑论依据这样的法保护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了。这样的案件告诉我们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纸上的法变成实在的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还有很远的路要走。(邹云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