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破坏电力设备周伯被判死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1:05 燕赵晚报 |
抢劫、杀人、破坏电力设备 被告周伯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讯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抢劫、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周伯因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周伯,男,1981年11月出生,赵县韩村农民。2003年1月22日22时许,周伯、周志(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家中行窃,由周志在外望风,周伯翻墙进入王某家中。当日23时许,王某回到家中,周志见王某回家欲逃离现场,周伯见已被发现,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欲进屋的王某砸死后抱入屋内炕上,并从王的身上搜出800元现金,随后用绳子捆住王的双手,在其身上放上破布等物欲点燃时,恰巧本村村民周某来到王家,周伯又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打晕拖到屋内,捆住双手,在其身上放上破布等物,然后将二人身上破布点燃后逃离现场,致王某、周某死亡。周伯和周志还于2002年秋冬的晚上,两次在赵县韩村镇新庄村村西盗割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力铝线100余公斤,卖得赃款400元。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伯当庭翻供,否认其杀人事实。但合议庭查明,周伯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已供认在卷。其所供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周志等证言完全吻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上述犯罪事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力铝线,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由于被告人周伯的犯罪行为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予以严惩。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