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无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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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1:09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朱晓露) 在模板砸人事故中,双方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达成了补偿协议。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为根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模板被大风掀起属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施工单位举证证明自已无过错,并且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 游为根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此案符合这条规定的特征。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施工方不需承担责任。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