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辞职损失谁付?员工与单位各执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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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1:09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员工嫌工作太累,突然辞职,要求结完当初承诺到年底才发放的留余款。单位则认为,员工突然离去也给单位带来损失,这个损失不应该由单位一方来承担。 李先生今年6月份到江宁一家窑厂上班,当时老板口头承诺每月工资800元,每月5日发工资,但每个月都要留余20%,到年底发放。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也同意了。6、7、8月份,他拿了工资的80%。到了9月20日,李先生觉得这个地方工作太累了,自己吃不消, 就想辞职。对于李先生的突然要离去,单位的有关人士说,当初承诺的是到年底才发放留余款。现在说走就走,这给企业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应该有人来赔偿。 对此,市总工会法工部工作人员说,如果双方承认当时的口头约定,这几个月的20%留余款加上20天的工资是必须给的。职工要求签合同而单位不签、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都算是单位过错。这种情况下,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给职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所有的款项,职工在走的时候就可以提出。通讯员 施恭萱 金陵晚报记者 李花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