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转型企业认定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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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6:34 时代商报 |
辽宁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税改转型企业认定完毕【本报讯】 9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董树奎就东北税改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在辽宁已全面展开。除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外,辽宁税改转型企业认定工作基本完成。 据了解,此次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减轻企业在投资方面重复征税的负担。从今年年初开始,辽宁省国税局就开始着手,进行税改转型 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核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在认定工作基本结束。省国税局局长董树奎表示,接下来,辽宁的东北税改工作将把重点放在对涉及的转型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跟踪调查,同时加强税改宣传力度,为辽宁增值税改革工作做好前期准备。下面是答记者问的部分内容: 记者:为什么要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 董树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到保持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来说负担相对较重,因为东北企业大多设备陈旧急需更新,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因此,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可以减轻企业在投资方面的税收负担。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记者:《规定》对现行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董树奎:一是纳入实施范围的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二是纳入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记者:《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那么,企业在今年7月1日以后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如何进行抵扣? 董树奎:考虑到现在距离年末仅剩三个月,对转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方法,纳税人核算和税务机关征管的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政策及时贯彻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将下发《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纳税人2004年下半年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再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见习记者 孔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