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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刊登制作地图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7:0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薛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这是在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陕西省测绘条例》所作出的相关规定。据悉,这部省地方性法规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制作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制作地图产品。违反者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地图或者地图产品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10万元罚款。

  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制作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普通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次会议除通过施行《陕西省测绘条例》以外,同时还表决通过了废止《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批准废止《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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