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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房屋租金只缘房屋漏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7:2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实习生 张倩记者于殿奎)租来的房子,半数面积常年漏水无法使用,房东却要房客付全额租金,双方为此诉诸法院,结果,房东的要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1999年6月,刘先生与一企业签了租赁房屋7年的合同,房子约60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面积约300平方米。然而,自刘先生接手后,地下室常年漏水,雨天雨水倒灌,下水道返水,无法正常使用,刘先生曾多次向出租企业提出解决要求,却一直没结果。为此,刘先生交 了房屋的一半租金。而出租企业认为,合同签订至今,刘先生已拖欠租金6万余元,侵犯了企业利益,遂向香坊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立即给付此款,双方终止合同。

  哈尔滨香坊法院认为,出租企业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无瑕疵,但刘先生在使用过程中,有近一半面积存在漏水、返水现象,不能正常使用,刘先生提出要求后一直未能解决,出租企业负有责任。刘先生尚欠的部分租金不予支付,应视为对出租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抗辩行为,属于正当行使并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企业出租的标的房屋半数面积存在瑕疵,应就此问题与刘先生协商变更,而不应以拖欠租金为由进行诉讼;如协商不成,企业也只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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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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