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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间进户按月收包烧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00 新晚报

  本报讯 (袁晶 见习记者 彭庆凯记者谭启首)从29日开始,哈尔滨市新建住宅居民在供暖期前进户的,供暖费用由原来的一次性缴纳2个供暖期费用,改为只缴纳一个供暖期的费用。

  29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了调整后的进户收取供暖费标准: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 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可以按照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取一个月供暖费。

  据市物价局经营收费处的薄处长介绍,根据1999年11月下发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建住宅居民在入户时应缴纳2个供暖期的费用。随着热是商品的观念为大家认可,房屋产权多为私有,一次性收取2个取暖期包烧费用,市民普遍感觉压力较大。另外,按照原规定,在1月20日前进户,须缴纳全年包烧费,而20日后缴纳半年包烧费用,所以许多开发商都抢在1月20日前让市民进户市民对此普遍不满,物价部门接到的投诉增多。修改后的规定可减轻市民负担,在供暖期内实行按月收费,也解决了开发商强行多收取住户取暖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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