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赔了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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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0:02 浙江在线 |
昨日,一份判决书让违约失信的刘样付出了赔偿12万元的代价,上城区人民法院以案为训,对“一房二卖”的恶意违约者刘样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房主暗中“移花接木” 去年1月,打算结婚的李锋相中了刘样在市区新丰苑的一套住房。按照当时5000多元一 平方米的市价,刘样将这套11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57.6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锋,双方预约在办好房屋三证后签订正式合同,再支付首期房款。刘样还保证,如违反协议,他将赔偿违约金6万元。签约后,李锋向刘样预付房款3万多元,并拿到了房屋钥匙。就在房屋过户手续还未办妥时,房价突然猛涨。刘样打听到,哪怕签合同在先,但如果房屋已被过户给第三人,属于标的物灭失,无法继续履行。就算违约也赔不了多少钱。去年12月,刘样凭着已经拿到手的产权证,偷偷将房子以64.1万元的总价再次卖掉,并将房子过户给张某。 2003年12月30日,也就是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当天,李锋与刘样通电话,刘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双方可以正式签约。 违约金滞后于房价上涨 今年1月,李锋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并委托浙江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结论为:现值80.83万元,也就是说一年里房价上涨了23万元。 根据这个评估,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曾在其预约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违约金,但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金额明显低于其损失程度。李锋的损失除了被刘样占有的支付预付房款期间的利息这一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其所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类似合同机会所产生的间接损失。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毁约失信的刘样退还李锋所预付房款33760万元,还应赔偿李锋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等总计12万元。 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在这份判决书后,记者看到了一份独特的“判后寄语”,其中写道:在本案中,被告有着明显违反双方预约合同的行为,而且出售以后仍告诉原告双方将正式订约,从其行为看不仅违反约定,而且存在欺骗的故意。其违约与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不能相比较,存在明显故意。援手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认为,预约双方应尽早订立正式合同,使有关事项尽早得到确认。另外,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要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像李锋这样,如果赶在刘样将房子转卖之前办理过户或诉到法院的话,到手的房子就不会“飞”掉了。(文中人物系化名)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叶贞 本报记者 叶恒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