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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0:13 法制日报

  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赔偿15.69万元死者家属赔偿司机修车费664元被告同意按30%承担责任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李凤新记者梁士斌王锋)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今天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据悉 ,此案系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今年5月9日晚,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曹志秀与丈夫去探望居住在北京的朋友。当曹志秀步行进入南二环主路横过机动车道时,适逢刘寰驾驶奥拓牌小轿车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的身体左侧,曹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曹志秀的丈夫吴军认为:他们是今年才到北京的,离事故发生时还不满1个月,并不知道二环主路不能走。

  由于双方在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上发生争执,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前不久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

  宣武区法院认为:曹志秀在穿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行驶的专用道路前,未了解清楚所走路线是否允许行人通行,且不注意往来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致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发现行人曹志秀时与后者尚有一段距离,但由于其没有当即采取有效措施,却轻信行人能够在其车辆到达时安全避让,并由此未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1款、第61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判决后死者家属服判。但刘寰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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