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长期不归还偷逃个人所得税 一私营企业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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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0:43 深圳商报 |
借款长期不归还偷逃个人所得税 一私营企业被查处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实习生潘铁柱通讯员孙琼)记者28日下午从深圳市地税局第二检查分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在对我市某私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 公司利用个人“长期借款”账户长借不还,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了补税罚款共15万元的处理决定。据了解,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00年获利后借给他人一笔50万元的款项,对方长期没有归还。经查,该50万元借款在盈利的当年度借给本企业的一位投资人,主要用于购买自己的住房。企业财务人员认为长期借款不涉及任何税务事宜,故未办理纳税事项。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笔款项属于个人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之外,实质是一种分红的方式。税务机关依法追补个人所得税10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