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权后中止付款惹官司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1:06 南京报业网 |
【金陵晚报报道】一退休教师与人合伙开公司,不久便写欠条将对方的股权买了下来,在支付了部分钱款后,他开始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结果被人告到法院还输了官司,这时,他才弄清了“公司”与“合伙”的区别。 2000年初,重庆的退休教师李某来南京创业,与重庆老乡韩某出资组建了一个贸易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中,约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2002年7月,经协商韩某将双方确 认的41万余元股份转给了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这笔钱将分期分批归还。2004年6月,在归还了大部分欠款后,李某开始停止支付剩余的10万元,无奈之下,韩某把老搭档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李某表示,他与韩某是合伙关系,不存在股份转让之说。而且后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直是负债经营,公司损失韩某也有份,因此他私自扣除了10万元的欠款。对于这种解释,韩某感到有些莫名其妙,居然有人开了4年的公司还不知道公司与合伙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合理协商,韩某溢价将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某,并且李某也支付了大部分的金额,股权转让已经成立。韩某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公司的盈亏均与其无关,李某再要韩某承担亏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令李某立即归还韩某的出资款10万元。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雨研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