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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吃”人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2:01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 (杨力记者王兰)玩着玩着,8岁的孩子就被家附近的大坑给“吃”了。这令人揪心的一幕发生于2002年7月31日的鞍山陈家台河道旁。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历经两年多的波折,这起倍受关注的赔偿案终于有了结果。

  据介绍,2002年7月31日,王某的8岁儿子军军与邻居三个小朋友在家附近的陈家台河道旁玩耍,在趟河时不幸滑入水坑中。后在其他孩子的求救下军军被人救出,但已经死亡。 事发后,承包沙场的负责人郑某给付王某补偿款3000元。

  法院查明,军军溺水处的河道是千山区水利局所属千山区河道管理所管理,并由千山区新禹水利灌溉工程处全权负责。2001年5月15日,新禹水利灌溉工程处与单某签订整治河道协议书,约定在河道的一定范围内单某有权进行整治河道、采沙和植树。此后,单某与郑某又签署一承包协议书,双方合伙开发,其中河南岸由单某负责,北岸由郑某负责,郑某则又与曹某合伙。

  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门相关文件,单某、曹某、郑某应在开发、治理河道的期限内负有对该河道的管理义务。而三人对河道却疏于管理,不设专人看护,没有非常醒目、明显的警告标志。由于他们的不作为造成军军溺水而死,对此事应负主要责任;军军的妈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此事件负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单某三人各赔偿王某各种费用19320元的20%,余下由王某负担。

  宣判后,单某、郑某、曹某均不服,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驳回了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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