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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2:05 新闻晚报

  晚报讯金先生虽已年过半百,但自出生以来从未见到过自己的生身父亲。一份尘封数十年的法院调解书,使他找到了父亲的下落。为此,金先生曾专程从市郊某地赶到上海老城厢寻父。两人见面后,生父却始终不肯相认。金先生只有求助于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的父子关系。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使金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金先生的母亲因与王某产生婚外恋,于1954年生 下了一男孩,即现在的金先生。当时已经婚嫁的生母将小孩委托本市郊区一姓金的人家寄养,并将小孩改姓金。

  1956年10月,金的生母为要求王某支付小孩的抚育费而诉讼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孩由其生母抚养,由王支付金的生母分娩费用及小孩一年的抚养费。

  直至1994年,当金先生在母亲处发现这份抚养纠纷调解书后,不禁百感交集,于是他拿着这份法院调解书,专程从市郊某地赶至上海市区找他的生父。此时的王某已是儿孙满堂,根本就不承认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儿子。

  时光又过去10年,2004年金先生已进入知天命的年龄,从小多遭磨难的他,如今日子好过了,但惟一感到缺憾的是至今未能与生父相认。于是,他想到了法律,便一纸诉状将其生父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

  实际上,此时的王某已年近八旬,并身患老年痴呆等多种疾病,对自己过去所做的一切,大部分已失去记忆,这场诉讼的被告方均由王的其他子女代理。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确认王某系金先生的亲生父亲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败诉方不服,便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法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金先生认为上诉人是自己的父亲,并提供了有关抚养纠纷一案的调解书,这份调解书确认上诉人应对金负有抚养义务。因此,金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上诉人要否定金的主张,必须举证证明上诉人与金之间没有亲子关系。由于上诉人未予举证加以证明,按照证据规则,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据此,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者:通讯员梁宗记者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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