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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4:36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翁崇武)记者从9月28日上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人民监督员证书颁发仪式上获悉,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全市检察机关将正式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将在3年的任期内,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检察机关将通过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营造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有权向检察官了解案情及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有权阅知案件主要证据,有权旁听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代表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5种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享有独立发表意见以及是否同意案件拟处理意见进行表决的权利。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将作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在决定案件处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人民监督员还能够引起检委会或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蔡宗泽在证书颁发仪式上强调,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突出重点,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要注重实效,不断推动试点工作向前发展。他同时希望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公正执法水平,在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取得取得开拓性进展,为汕头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出席证书颁发仪式的还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加茂、市政协副主席陈达彩。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汉杰为首批被选任的9名人民监督员颁发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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