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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与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6:01 中国青年报

  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被媒体报道后,该法院即被卷进了“是与非”的旋涡,半个多月来,争议与拷问至今对江苏高院“不依不饶”。

  9月26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舆论的争议与拷问。该院副院长田幸的说明可概括为两个重点:一,文件是为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的刑期更好地结合;二,这只是内部的一份指导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性。

  我认为,江苏高院的上述说法是实事求是的。本来,事情就是如此简单,是部分媒体一知半解的解读,才致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法学界有两句行话,一句是“法律是刚性的”;另一句叫“犯罪是生动的、变化的和复杂的”,也即所谓的案案皆不同。所以,各国都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做出的必要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不公绝不存在必然联系。

  另外,按照制度设定的初衷和多数国家的判案实践,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但不是放纵法官枉法,恰恰是对法官套上一个不敢轻易枉法的“紧箍咒”。

  在我国,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枉法判决的法官并非个别现象。但依我在基层法院多年采访的所见所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是十分有限的,真正因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现象就更加有限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第一,这几年,国内各级法院已将主审法官独立审案制由试点到大面积推广,自由裁量权与错案责任追究开始直接挂钩。法官枉法裁判开始计较枉法的成本和风险。

  第二,受审对象若不是一般的平头百姓,或有钱、或曾经有权、或有势、或属受贿、或个案在“当地影响重大”,此时,实际量刑的依据除了刑法,还得依据审判委员会直至来自更高层级的意见。只是,经过“集体决策”或不得不照顾到“其他因素”的最终判决,依然由法官和审判长签字。从一定意义上说,办案法官多多少少替人背了黑锅。

  面对日益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这几年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出诸多试验和尝试,力图使我国司法界的一些问题有所改善,江苏高院的“量刑指导”正是作此努力的最新一例。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江苏高院的“量刑指导”积极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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