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交通法:谁违规 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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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6:01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 “奥拓二环撞死行人案”宣判后,曹志秀家属服判,被告刘寰则表示要上诉,而之前网上一度白热化的“机动车全负责”争议也再次升温。那么,相似案件在西方国家是怎样处理的呢?其判决结果和相关法律依据与我们有什么不同?笔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巍,陈巍同时拥有中国和美国加州的律师执业资格。 陈巍介绍说,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是以“侵权法”为依据的,其目的有两个方面:受害者得到补偿;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其中,受害者可能是行人,也可能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日常交通里,交通法既对驾驶员提出要对行人礼让的要求,也对行人提出了要对安全———包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他人(当然也包括机动车驾驶员)的生命安全负责的要求。在交通法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公路上谁是“弱者”、谁是“强者”的问题。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和核心问题是:谁更多地对事故负有责任,谁更多地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简单地说就是:谁违规,谁负责。 我国自5月1日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引起争议。陈巍认为,该条款内容明显地更倾向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将主要责任过多地推向了机动车驾驶员。因为条款中规定在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下,其责任也只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在谈到“奥拓案”的判决时,陈巍认为该案判决司机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他说,首先,行人闯进南二环主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在事故发生前,司机刘寰并未超速行驶,当发现主路上有人行走时,刘采取了紧急处置措施,对刘的解释———“当我发现有一个人出现在他前方大约100米时当时就鸣笛,但行人却没有反应。因为怕追尾,我只是轻踩刹车,同时认为行人会跑开,但没想到那个人却依然没有反应。这时我再把刹车踩死已经来不及了”,陈巍认为这符合一个普通正常人应采取的正常而合理的行为。在该事故中,负有更大更多责任的应该是行人,可司机承担了过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