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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6:0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万兴亚)备受关注的北京南二环机动车奥拓撞人致死案今天一审判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据悉,此案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是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马路,当时刘寰正驾驶奥拓牌小轿车在主路上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采取制动措施,但依然与曹志秀相撞,造成曹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事发后,事故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下。曹的亲属将刘寰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7万余元。但刘寰只同意按30%承担责任,即愿意赔偿10万元左右。

  宣武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精神,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在道路上行驶、行走时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机动车行驶专用道,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与曹志秀之间隔有一段距离。但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而是在鸣笛后轻踩刹车,相信行人可在其车辆到达前走出机动车道,其未全面地、合理地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同时,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认为二人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对这一结果可以接受,但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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