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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作为律所掏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5:5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认为自己请的律师没有按时出庭,致使案件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造成各种直接损失达10.6万余元,南京浦口某建筑公司“理直气壮”地将“不作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南京浦口法院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只赔偿诉讼费4300余元,驳回了建筑公司的其它诉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999年9月,建筑公司为追回40万元工程款诉至法院。为保证万无一失,建筑公司委托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代理诉讼,并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突然提出自己拖欠工程款事出有因,并以建筑公司承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太差”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为了证明这一点,对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了10.2万余元鉴定费。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很快得出鉴定结论:建筑公司施工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危险隐患,必须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防止塌屋伤人事故发生!鉴定报告做出后,法院立刻将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给双方代理人。但开庭当天,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以“自己出差在外”为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原告方无故未到庭,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0元、鉴定费10.2万元由原告负担。

  官司莫名其妙被撤诉,又白白付了10万余元钱,建筑公司很是不平。他们认为,律师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按撤诉处理,存在明显过错。律师事务所理应为这笔巨额损失“埋单”。但律师事务所则称,自己的律师已在案件的审理中做了大量的代理工作。但考虑到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经鉴定质量较差,如将官司进行到底,光需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将达100万元,因此撤诉的结果对他们是最有利的。为达到撤诉的目的,律师才没有出庭。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鉴定费理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律师出不出庭都不会改变这一结果。

  对于双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律师事务所应该依照委托代理合同严格履行自己的代理诉讼义务,指派律师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但实际情况是,律师事务所的确违反了双方的代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其次,鉴定结论确认建筑公司施工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危险隐患,法官据此裁定鉴定费由建筑公司承担。这种结果并不会因律师到庭就能避免。换言之,律师未履行出庭义务与建筑公司承担鉴定费没有因果关系,让律师事务所赔偿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民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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