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岂能随便写 再审仍被判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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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09:49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龙州讯农某向龙某借款10000元做生意,事后只归还了一部分,尚欠8740元,龙某经多次催还无果,遂将农某告上法庭。原审判决生效后,农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判决,即由农某偿还龙某欠款8740元。 1996年12月9日,农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龙某借款10000元,过后,农某分多次归还借款共计1260元,尚欠款8740元。2001年11月20日,龙某要求农某写了一张内容是借到龙 某8740元的借条。后又经多次追讨未果后,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某偿还欠款8740元。农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由农某偿还欠款。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龙某申请法院执行期间,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农某称,其与龙某是合股做生意,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不是借贷关系,所写的借条是应龙某的要求而糊里糊涂写的,目的是为龙某给孩子有个交代,没想到好心没好报,被告上法庭,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农某向龙某借款,有借条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而且真实合法有效,农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农某提出与龙某是合股做生意而不是借贷的主张,因再审中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农某书写的借据;至于借条是为了满足龙某对孩子有个交代而写的问题,这不合生活常理,农某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所写借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没有证据证实该借条是在受到胁迫、诱骗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写的,应推定为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农某提出再审申请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龙法) 责编:谢寿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