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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断案:高速公路减速为何不减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16:34 《周末断案》

  高速公路经常因为施工造成了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状况,那为什么我还是要给一样多的高速通行费呢?《周末断案》围绕此话题进行了探讨,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收看《周末断案》。今天我们现场请到的法学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欢迎叶教授。

  主持人:叶教授,您看,现在公路施工、 返修都是很常见的现象。特别是高速公路,经常因为施工造成了高速公路不高速这样的状况。有很多朋友就会问了,既然我上了高速公路,体验不到高速的服务,那么为什么高速通行费却一分都不能少呢?当然对于这样的问题,大多数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人倒真的是为这事较起了真,打起了官司。这人本身就是一位律师,

  他叫杨森。前不久他为这件事情,专门打了一场官司,到底前后经过怎么样,我们今天也请来了当事人杨森先生,有请杨先生。

  主持人:那么在和杨律师进行交流之前呢,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记者对这件事情的报道。

  (小片)

  解说:杨森是南京市的一名律师,从1999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至今,由他代理的诉讼案件已经不计其数。几年来,一直忙于各类案件的杨森,频繁地出入法院。然而,恐怕连他自己也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成为原告坐在法庭上。

  解说:事情还得从2004年的6月9日说起。这一天,杨森因为要去江苏省的句容县办事。一大早,他就乘坐朋友的私家车上路了,车刚通过宁沪高速公路的收费处,行驶速度就慢了下来。我们在路途发现多处的限速标志,限速80公里、限速60公里。这时候我们才知道,因为道路扩建要全线限速。等出高速公路发现,收费还是按照高速公路标准进行收费,收了25元车辆通行费。据杨森介绍,由于一路不断有限速标志出现,还有几处地段是单边行驶,根本无法超车。为此, 他从南京到句容的时间,比原先增加了三分之一。

  解说:杨森认为,他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宁沪高速”支付了车辆通行费用。而对方在没有降低收费价格的情况下,却无法向他提供质量保障的通行服务,高速客观上变成了“低速”。杨森从南京至句容,走的是宁沪高速,道路限速是由于高速公路扩建施工引起的。

  解说:经了解,沪宁高速是连接上海和江苏的大动脉。1996年建成通车时,从上海至南京段的标准运行时间应该是3.5个小时。而现在,即使在最通畅情况下,也需要4.5个小时。为了改善沪宁高速公路的这一拥堵现象,今年的6月1日,沪宁高速8车道拓宽工程的江苏路段开始施工。考虑到道路施工给车辆通行带来的不便,宁沪高速公司就扩建施工实行交通管制的事情,在当地的几家报纸上,全文刊发了通告,向社会做了告知的义务。尽管如此,杨森仍然不能接受。他认为,按照高速公路通行标准,汽车通行的最高时速可达每小时120公里。而自己没有享受到快速通行的权利,却按照高速公路的服务标准,收取了车辆通行费,侵犯了他的通行权。

  解说:2004年6月15日,杨森将沪宁高速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8.3元的损失费。

  主持人:好 ,片子看到这里呢,我们对这件事大致有了一个了解。那么在节目录制之前,

  我们一直试图邀请宁沪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方来参加我们的节目。但是很遗憾,最终他们还是没有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但是在南京,我们的记者采访了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王凡律师。对于宁沪高速公路施工进行限速一事,王律师是这样说的,我们来听一下。

  主持人:刚才王律师对宁沪高速公路进行限速的解释,他说是政府行为,而并非公司行为。

  这一点,我不知道杨律师您是怎么看的。

  杨律师:我们这个案子考虑到的是,高速公路限速不降价这个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它不是去考量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是否违反了《行政法》。所以说,依照我国《民法》中的规定,高速公路限速不变价,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他应该对消费者进行个案补偿或者赔偿。

  主持人:因为今天当事的另一方,没有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所以我们更多的对话,需要在杨律师您和大屏幕的采访之间来进行,我们接着往下听听王律师是怎么说的。

  (大屏幕)

  王律师:消费者选择某种服务的时候,自己有选择权,当你感觉到这条道路在维修。当你感觉到,可能出现速度减慢的情况,你可以不选择这条道路行走,你如果选择走了,就说明你确信了,我是愿意在限速的状态之下,通行这个道路。而且我是愿意接受这样的通行费,这是一个双项选择,并不是所有的车,都强迫你从这里走。比如从南京到上海,可以坐火车,可以从宁沪高速公路走,可以从312国道走,甚至还有现在很多,其他道路都可以通行,这就是一个选择的问题。作为消费者来讲,你现在的权利是可以走这里,也可以不走这里。你的义务是,你只要走这里,就要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所设定的限速状态。同时就有义务,按照现行有效地价格,向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通行费。我认为原告在这个案件上,是把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很好地学习,把法律规定他应当尽的义务曲解成通行权利的一种伤害。

  主持人:杨律师,对此您是怎么解释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在选择公路的时候,往往是不知道这个公路的客观情况的,也就是说道路维修情况。只有消费者进入这条公路的时候,才知道这种情况。而事实上,等进入这条公路的时候,你往往没有选择。比如说到句容,可能高速公路是最方便的。我认为他所说的选择权,是建立在一个不切实际的基础上,那么你说这个侵犯了你的通行权,能不能谈一谈您对通行权的理解。

  杨律师:是这样的。这个案子, 它的请求权的基础主要是我国的规范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

  一个是《民法通则》,就是公平的原则;另外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也就是消费者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服务。对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就是本案被告来说,他提供的服务质量很明显地存在一种瑕疵。但是他收费还是按照以前的高速公路的价格的标准收费的,这样的话,我认为他就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他的价格已经不太合理了,但是鉴于他的收费标准,并不是这个公司制定的,所以要求他提供个案赔偿,我认为还是可行的。

  主持人:今天我们现场也请来了很多观众,不知道他们对这些事情都是一些什么样的看法,我们也来听一听。

  主持人:我想先问问在座的观众,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上了高速发现在修路,结果高速不高速,但是通行费一分不少,有吗?

  观众:这种事情我经常能遇到,就是合肥到芜湖那边的高速公路,一直修了都几个月了,每次都是说7月底完工,然后完工也完不了。我经常过去,我以前去是两个小时,现在每次到那边都要三个多小时。

  观众:就像刚刚那个片段里说的,他说你有选择和不选择的权利,其实有的时候就是,我们只有在上去了之后,发现我还是不能通车。那还是耽误了,也就是说这种选择,可以讲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只有我们上去了。那我不能上去了再调头啊,那是不可能的。

  主持人:你会选择打官司吗?

  观众:我不会去打,不是说没有这个想法,有这个想法,但是作为我来讲的话,一个我对法律各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所以我觉得,今天杨律师能把这个提出来,我觉得是个很好的事情。可能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们大多数人的这种共同的心愿。

  主持人:大家觉得杨律师能打赢这个官司的,把握有多大?

  观众:我觉得这个官司肯定能打赢。就是根据市场公平原则,它提供了劣质服务却没有降价,这肯定是违法的。这个官司肯定会输的,不可能打赢的。

  主持人:为什么?

  观众:这个官司可想而知嘛!因为它公告已经公告出来了,公告出来的话,对于一切的损失,这个它一般是不会赔偿的。只是一个什么问题呢,它没有这样的服务,价格标高了而已,这是非常小的矛盾。

  观众:我也觉得这个官司要想打赢挺悬的。因为这个赔偿八块三是小,但是它要是这个赔偿了八块三,会不会紧接着,很多人都去找它打这个官司。

  主持人:那么同样的问题我们也来问问专家,看看专家是怎么看的?

  主持人:叶教授,刚才你看观众也是说了很多,看法也各不相同,那么宁沪高速实行扩建改造,其实本来是件好事,将会给大家提供更加好的服务。可是不管怎么说呢,在施工期间还是给通行者带来了很多的不便。您觉得在这个时候,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不是应该适当降低?

  叶林:中国的高速公路是一个相当程度的垄断。因为我们在这个地方辟了条高速公路,就不会紧挨着再辟第二条高速公路。因为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资源的浪费,所以我们说高速公路的收费,或者高速公路的经营,和一个市场化经营之间是有矛盾的,它是个垄断性的行业。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必须从这个角度上看问题了,而就不能用最一般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按值论价这样的标准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收费标准该怎么样去制定和监管,我觉得从合情合理的角度来说,你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的公司,你确实应该考虑到这个因素给别人带来的不便,而适当的把价格调一下,或者采取其他的对他们提供某种利益的补偿。但是应该说我们国家的高速公路,原来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是一个政府性的机构。他们脑子里从来没有一个想法:说我是经营者,所以它会打这样一张牌,这是政府行为,这不是我的行为。今天可能在场的观众,大多数都认为应该降价。我也同意应该降价,我也是高速公路的使用者我也希望能够降价。但是我也知道他们的制度,不可能使他们以这种方式降价。实际上在这个行业里面,就在这个路段来说是没有选择的,所以他才可以采取不闻不问不理的这样一种态度。所以我觉得理论上讲,或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该调。

  主持人:但是他不可能调,本案当中杨律师提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侵犯了他的通行权,这个您是怎么理解的,到底什么是通行权?

  叶林:应该说,因为可能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都不一样。至少从我的角度来理解的话,当你进入了高速路的收费站口的时候,你的车一旦进入这个站口的时候,这样跟高速公路公司实际上形成了合同的关系。这个合同关系就是说,我给你提供某一个等级的路面和通行条件。你需要给我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严格说它是一个合同的关系。但通行权这个概念,我们说就是个合同权利,因此我们要判断的是,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对你的合同权利将受到影响这件事,你知道还是不知道?你只要不是被骗的,这个合同就有效了。因此在合同中间,我能理解大家那种心情,就是降价的心情。但是他确实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你在进入高速公路签订合同那一刻,你对他的服务质量,并不是像通常的质量那样,这一点是不是知道?知道你还签,那就是你的问题了,那就是合同没有被违反的问题了。现在这个案件当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高速公路公司这边就讲,他说我已经公告过。到底公告这个方式恰当不恰当,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现在没有为他设想出一个更好的通知的方法。所以在这一点上,应该说进入高速公路口之前,有报纸,有其它的媒体或者一些其它的方式,告知你质量存在着问题的话,你还这样做,确实在法律上看,就构不成特别重大的,一个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了。

  主持人:现在的宁沪高速的通行状况,到底如何?在这条路上走的其他的一些司机,他们对这事又是一些什么样的看法,我们也来看看记者在当地的走访。

  解说:在南京采访期间,为了了解沪宁高速公路的道路情况到底怎样?我们特意走了一段

  正在施工的宁沪高速。一路上限速标志随处可见,有些地方已经限速到每小时40公里。也有一些地方,实施了单边行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期间,速度一直很慢,看来修路的确给出行者带来了一些不便。从高速公路下来后,我们随机采访了几位汽车司机。对于沪宁高速公路在限速期间收费标准是否需要调价?他们的看法不一。

  司机:限速收费标准肯定要降低,应该降低。因为限速了交通不畅通,耗油肯定也比较大。那可能我就不开车,坐火车,本身速度不快,跟坐火车又差不多。人又累,何苦来呢。时间缩短了半小时,我们到无锡的时间要缩短半小时,耽误了我们的时间,应该当然调低一点好。

  司机:现在费用本来就高了,搞建设这是暂时的,我觉得问题不太大,可以理解。修路是暂时性的,又不是长久的。

  解说:据了解,近几年有不少案件的发生,都跟高速公路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北京市丰台区52户居民,因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将开发商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此案原告方胜诉,成为全国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而在杭州,因为高速公路维修造成道路堵塞。一位律师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没有提供应有的服务,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该律师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杨律师,我想问问您,你知不知道杭州的那个案子?我是在这个案子进行过以后,才知道的,也是在网上看到的。那么他的结果你应该也知道了?

  杨律师:知道。

  主持人:对此你怎么看呢?

  杨律师:我觉得类似这样的案件,它是一个公益性质诉讼的案子。我们对这种事情,应该专注于这种案件的过程,而不是结果。你知道像这样的诉讼,可能单个的赔偿金很少。比如说像我这个是八块三毛钱,虽然看起来很小,但是它代表的意义,我觉得却是很大的,首先它代表的是消费者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能用八块三毛钱来衡量的。另外,如果这个案子,一旦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话,它牵扯到的数字可能是个天文数字。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导致这样的公益诉讼很难取得令消费者很满意的结果,但是我国的法律也是在逐渐完善的。我相信各种细节性的,或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会逐渐完善。我想在若干的时间以后,相似的诉讼,会得到令消费者更加满意的结果。

  主持人:觉得你赢这场官司的把握有多大?

  杨律师:鉴于刚才说的理由,这样的案子,消费者很难取得实质性。但是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的什么权益受到侵犯,能够以什么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我觉得这样的案子,关注过程是重要的。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只有八块三毛钱,而且你刚才也说到鉴于种种考虑,可能最终赢的机会也并不是很大,你也做好了这样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还去打这么一场官司,有人也会认为你有炒作的嫌疑。

  杨律师:当然我认为炒作,它的主体是新闻媒体而不是个人。律师做这件事情,他就是考虑这个案子。如果按照法律来讲,我觉得应该胜诉。

  主持人:但是在案件过程中,你可能会了解到这样的案子,是很难取得胜利的。但是关键在于我们来做了,社会可能会对这件事情关注,我觉得是件好事情。

  主持人:叶教授,刚才杨律师提到了公益诉讼,确实这场官司它的诉讼标的只有八块三毛钱。

  而且这样的事情非常普遍,所以它也就被抹上了很浓重的公益色彩。在此之前,我们也接触过很多律师,去进行一些公益诉讼的官司,好像这一类的诉讼挑头的总是律师,对此怎么看?

  叶林:法律工作者有一个敏感,就是说他对自己权利被侵犯,这个事情他可以看得很重,看得很清楚,这一点可能跟法律以外的其他行业的人去比的话,有他职业上的一个优势。而且我相信以公益诉讼群体,或者以个人代表群体来提起诉讼这种方式,还不仅仅是律师。在我们国内实际上最出名的案子,那是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一个老先生。他知假买假,来体谅一下《消法》49条双倍赔偿这个规则的适用,应该说在这个行业里面,他是很出名的人,就是在整个法学界的行业里面算是比较出名的一个人。他提起的一个诉讼,也是所谓的公益诉讼,也是为一点点钱。所以我觉得,以前我们对这种个人代表社会去打一场官司。这个事我们有四个字,叫“刁蛮诉讼”。说你打一场官司,国家那么多的法官,那么多的机器,那么多的制度要运行起来,这个成本很高的。你这为了八块三毛钱,你这太有点损国家利自己了,所以叫“刁蛮诉讼”。但是确实出现了一批,包括杨森律师这样的一些人。包括刚才我提到的何山,还有很多其他的律师,他们在做一件事,把一个矛盾公开化。而我们这个诉讼如果永远不打,或者矛盾永远被捂下来,高速公路公司,永远在里面赚一些不应该赚的,至少从伦理上来讲不应该赚的一笔钱。我们消费者每个人都要掏腰包,去维持他们的利益的满足,那我觉得这一点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总会有人出来。而这里面律师我觉得,可能作为专业人员会更努力的,或者更有进取心,更有可能性。我觉得应该说,最近这几年爆发的每一件事,好多事情都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新的起点,所以我觉得这是件好事。

  主持人:我们还是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的。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是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道路建设工程。在原告使用沪宁高速公路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并在沪宁高速公路各路口张贴该通告,原告在知道该通告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因此,被告收取原告25元通行费,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并非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森诉讼请求。

  主持人:在今天这个案子当中,我们比较多的提到了公益诉讼这样一个名词。那么公益诉讼这些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些涉及到自然垄断的服务行业领域当中的案例的出现,而引起了社会的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尽管公益诉讼的完善,和它可能会产生的这些深远意义的体现,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毕竟我们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尝试,迈出了这样一步。而且我们也看到这样的尝试,在未来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它的意义,还是非常感谢杨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当中。同时也谢谢叶教授和现场的观众朋友,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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