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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客户跳槽 侵权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员工“跳槽”带走老客户不算新鲜事,以前老东家多是自认倒霉,但近日,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系该公司员工的被告郭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8万元。带走客户老东家一怒起诉跳槽员工

  郭某原系新都化工公司销售部骨干,后任部门经理。工作期间,厂方为保护商业秘密与其签订了《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等协议,约定当事人离开公司后的前三年不得从事与原 公司相同的业务。2002年2月,郭某“跳槽”到同城另一家化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新都化工公司发现,一批以前由郭负责联系的客户也逐渐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后经多方查证,那批客户原来同郭一起“跳槽”了,而之前,那批客户与郭的新东家根本没有业务往来。

  据此,新都化工公司认为,郭在为新公司工作中,泄露并允许新公司使用其客户名单,大量销售竞争产品,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庭审时分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在围绕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机密这一焦点问题上,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郭辩称,客户名单均可以通过工商机关行业材料、电话黄页等渠道获得,属于公知信息,不算商业秘密,而且在辞职时她也将相关资料移交回公司了。法院多次审理认定:郭所掌握的客户名单,是原单位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得来的,属于商业秘密。郭代表新公司使用这些客户资源,其行为违反了她与原公司签订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故判郭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实习记者熊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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