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12:03 大华网-汕头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岱娜)为了更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近日,市司法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据介绍,继今年2月份市司法局与市中院联合发文规范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后,本次市司法局再次整合法律援助力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为外来员工及劳动者提供法 律援助问题建立起一个相互衔接机制,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减轻经济负担以及解决法律服务难等切身问题。《通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具有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残疾人或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告知其有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给予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建议。对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在决定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缓、减、免交仲裁费建议书。 《通知》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结案的案件,如果败诉方为职工当事人,由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减、免收仲裁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免收其应负担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