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租”一季度 还索赔装修费 二审法院认定承租人“瑕疵理由”有瑕疵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08:09 大连晚报 |
住在甘井子区的王某有个200多平方米的门头房,没有办理产权证,还属于“发票房”。他把房子租赁给了李某。李某交了第一季度的租金以后,到了第二个季度,他不但不交租金,还要求王某返还他第一季度交的租金,并且解除合同,赔偿他装修费用12万元,理由是,王某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同时,他还把房主告上了法庭。 住在甘井子区的王某,2004年初,将200多平方米的门头房(公建)出租给吉林来连做 生意的李某。他们约定的第二季度交房租的时间到了,李某却不交房租,还要求王某退还已交的第一季度的房租5万元,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费12万元,理由是:王某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他在处理与工商部门的业务时,发生一些摩擦,因此认为租赁有“瑕疵”。李某还将王某起诉到出租房所在地法院——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王某找到了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国华和张成林,请求他们为自己做法律代理。在法庭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他还向法庭出示了工商管理所出具的“因李某没有房证,暂时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用以证明出租房屋有“瑕疵”,造成其无法实现合同,他向法庭出示了装修房屋的各种票据,用以证明因出租房屋有“瑕疵”,造成李某损失12万元。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双方没有约定,王某必须出具给李某房屋产权证,李某也知道,王某对这个房屋有“处分权”,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王某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因此本案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故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宣判后,李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改判,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现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