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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员追逃费车致人瘫痪,伤者为此获赔近2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14:2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驾车途中遇到养路费检查,欠交养路费的安徽农民蒋某立刻掉转车头“逃跑”。感觉可疑的稽查人员驱车追赶,蒋某一时慌神将车开翻,自己也身受重伤,永远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并由此引出一场特殊的国家赔偿案。近日,这名不交养路费的三轮车主从浦口区交通局获赔25.9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2年3月7日上午,安徽省濉溪县农民蒋某驾驶一辆农用三 机从浦口区泰冯路沿江段自北向南行驶。途经浦洲路与泰冯路路口时,发现前方有浦口区交通局的稽查人员在拦车检查养路费。想到自己当年的养路费尚未交过,蒋某立刻调转车头向北“逃跑”。

  凭借经验,稽查人员断定这辆车“有问题”,立刻驾车对其展开长距离追截。蒋某非常紧张,慌不择路地驾车从反方向开上宁扬高速公路。稽查人员非但没有停止追赶,反而也跟着反道上了宁扬高速。

  紧张的蒋某更加快速度,结果在经过一坡道转弯时翻了车,造成腰部以下瘫痪,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蒋的伤势已达到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后,蒋某因与浦口区交通局交涉未果将其告上了浦口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而交通局的稽查人员在对蒋某是否逃养路费事实尚未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就驾车追截蒋成,没有合法依据,属超越职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浦口区交通局的追截行为违法。浦口区交通局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今年1月,蒋某为索赔经济损失再次将浦口区交通局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4.9万余元。

  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稽查人员的违法追截行为与蒋某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交通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蒋某未交纳养路费即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其在行驶至弯道时忽视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交通局承担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浦口区交通局支付蒋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9万余元,并承担蒋某父母以后的部分生活费。通讯员 雨辰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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