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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百万房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4:59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经事主韩先生民事申诉,丰台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一起百万房产案提出抗诉。

  本案涉及的价值近百万的房产位于丰台区曹家沟,院子里共有11间房。房产证上记载着这个院子的面积约为2亩,产权人为韩先生的父亲。韩先生的叔叔一家一直住在这个院子里。几年前,韩先生的父亲和叔叔先后去世。2002年,韩先生的婶婶与儿女们为这座院子打了 一场财产继承官司。在诉讼中,韩先生叔叔的大儿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契约,上面记载着“曹家沟二号院归属韩先生的父亲和叔叔共同所有,待国家占地时,由韩先生叔叔支付给韩先生父亲家其中一间房的一半补偿款。”经审理,法院在韩先生叔叔家内部作出财产继承判决。而对这场诉讼,韩先生和他的姐妹们根本不知情。

  去年年初,曹家沟2号院因修地铁5号线被要求拆迁。丰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法院财产继承判决,将拆迁款98万余元给了韩先生叔叔一家。惊讶之余,韩先生和姐妹们先后向两级法院提出对财产继承案的再审申请,但法院均以房屋已被翻建,且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无奈之下,韩先生来到丰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检察官发现,原审法院在作出财产继承判决时,既没有调取房屋产权证,也没对记载了房屋产权问题的契约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此,丰台检察院决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民事申诉案件哪些可抗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作者: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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