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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大学生本科学业期满拿不到毕业证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8:48 胶东在线

  因为大一期末考试的一次违纪,侯凯被“勒令退学”,在又交纳了5年的学费后,侯凯才又获得了跟班重修的机会。然而,在她5年学业期满的时候,却被学校告知早已将其勒令退学,没有她的学籍,更不可能发给她任何毕业凭证。为此,侯凯一纸诉状将大连医科大学告上法庭。

  学业期满:不发毕业证书

  1994年,侯凯考上了大连医科大学。在次年期末考《中国革命史》的时候,侯凯因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年8月28日,侯凯接到了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但并没有看到决定通知书,只是由学校老师对她进行口头传达。在为此特意从鞍山赶到大连的侯凯父母的再三恳求下,学校让侯凯重交5年学费,继续跟班学习。9月19日,侯凯向学校交纳了4200元学费,然后补考及格。

  1999年4月,侯凯修完了应修的全部课程。在其他同学领到毕业证书纷纷离开学校的时候,侯凯却被学校告知曾被勒令退学不能发毕业证。在侯凯和父母再三恳求、协商无效之后,他们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但没有结果。2002年,侯凯将大连医科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撤消处分,颁发毕业证书。

  一审判决:处分应予撤消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侯凯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凯作弊应受处分。大连医科大学颁发的《学生管理手册》第63条10项规定:“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不好及再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而学校作出处分依据的《成绩考核管理规定》27条2款则规定:“考试作弊者视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国家教委普通高校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该学校作出处理的依据只是校方掌握,并未向学生公示,且与国家教委规定相冲突;同时,勒令退学处分只是口头通知,其程序不符合规定,因此大连医科大学对侯凯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应予撤消,该学校理应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终审裁定:不属受理范围

  大连医科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认为学校行使“退学权”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于是于2003年5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侯凯的诉讼请求。

  对于终审裁定,侯凯提出异议,认为高校是经国家授权,代表国家的行政确定行为,并不是二审法院列举的所谓等同电信、交通等服务性行业,二审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明显错误。日前,记者获悉,侯凯已经来到沈阳,重新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要求驳回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吴镝)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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