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取证用D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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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04:40 法制晚报 |
本报讯 ( 近期,公安机关根据摄录设备拍摄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破获了多起刑事案件。 据了解,公安机关通常在侦破涉黑、涉毒、扒窃、拎包以及盗窃机动车等案件的时候使用小型摄像设备,如DV(数码摄像机)等进行录像获取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为以后对嫌疑人的抓捕、审讯提供必要的依据。在使用这些设备前,警方首先要掌握一定的线索,基 本确定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掌握嫌疑人作案的规律,然后再携带DV等摄录设备进行蹲守、拍摄。之所以使用摄录设备,主要是由于这类案件的取证比较困难,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常进行狡辩和抵赖,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确凿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最近侦破的一些案件中,警方使用了摄录设备取证,对破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案例一:9月20日东城警方在某市场发现嫌疑人马某翻看别人的包,便用录像设备一路跟拍。当发现马某将一正买水果的老人的钱包装进自己口袋里时,便准备抓捕。但侦查员突然看到马某用手轻轻抹了下嘴。侦查员怀疑他往嘴里放了刀片,可能会自残。于是,侦查员的第一个动作便是掐住马某的脖子,撬开他的嘴,结果真取出一枚刀片。 马某起初拒不承认作案事实,但在拍摄的录像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之后,警方从马某住处搜到手机、手表等物,并对马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例二:2月15日海淀警方出动80名警力,历时15分钟,抓捕30余名涉嫌偷盗、非法销售自行车的嫌疑人,共收缴赃车98辆。其实,警方早在收网行动前就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暗中监控拍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过程被警方一一记录在案。 作者:王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