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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的责任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10月5日,在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鸭子河,因上游“金雁”段管理站突然开闸泄洪,致使三个在河道中钓鱼的少年瞬间被洪水卷走。而该站工作人员声称对这次重大责任事故“没任何责任”,放水前之所以没有向下游通知,是“由于现在人手不够”。

  不知有多少人死在“开闸放水”这道关隘之下。同样据本报报道,今年5月22日下午,三位花季女孩来到眉山市洪雅县花溪镇的羊塘河上抓鱼,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放水,3名女 孩一瞬间便被大水吞噬。

  常言道水火无情,作为管理站方在泄洪前及时通知河道下游的人们避让洪水,是确保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起码的安全措施。通常,下游相当一段范围内须设置警示标志、安装警报设施,每次开闸放水前必须发出警报或沿河通知。在明知不通知就开闸泄洪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管理站一方却依然开闸泄洪,终于带来重大生命损失,其应负担的责任恐怕还不仅仅是失职。

  再者,面对重大事故,管理站方辩称“人手不够”,这能否成为其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呢?当然不能!哪怕择期泄洪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出于绝对安全的角度,管理站也完全可以临时雇佣他人代为通知,而不是在危险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就贸然放水。要知道,在下游安全隐患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他们手中为民造福的水闸,也会在瞬间变成为民造祸的“刀枪”!当然,管理站一方可能抱一种侥幸心理,即万一河道边没人,劳神费力地去通知,岂不白费工夫?而此种侥幸心理,往往会成为酿造灾祸的“定时炸弹”!

  从各地对“开闸放水”事故的处理看,出事之人往往多以经济索赔为主,问责的也多是单位,似乎很少涉及到“开闸放水”的责任人。这些都导致了此类事故频繁出现。

  此次广汉开闸泄洪酿成的悲剧,固然与管理站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懈怠以及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责任并不明确,不肯承担,事后也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这是“开闸放水”屡致悲剧中的人祸因素。

  周士君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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