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解释权”损害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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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5:58 深圳商报 |
商家“解释权”损害消费者 有顾客投诉,商场宣称“百分之百中奖率”,但喝光一箱饮料却不见中奖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家住西乡的消费者刘先生到超市购物时,看到超市贴出“喝果汁中大奖”广告:“90%中奖金500元,10%中 18K项链”。刘先生被百分之百的中奖率吸引,当即扛了一箱果汁回家。但喝下十几瓶饮料后,刘先生却未见幸运降临。深感受骗的刘先生找到超市,却被告知10%的中奖率已包括在90%中。促销员还指着广告角的一行小字说:“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据了解,买一送一、打折促销、购物送大礼等等,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如“店庆酬宾,五折优惠”,实际上不含海鲜、酒水;“沐浴露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瓶沐浴露送一个钥匙扣;“免费美容”,实际上是高价推销护肤品。 用“解释权”糊弄“上帝”引发纠纷,是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宝安消委会负责人说:“商家认为促销活动是自己举办的,怎样促销当然自己说了算。一旦出现异议,商家往往用保留‘最终解释权’打发消费者。但这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据介绍,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根据《消法》和《广告法》等有关法规,“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 消委会提醒市民,如果对各种促销诱惑动了心,最好先向商家提出细致的询问再掏腰包不迟,使商场把自封的“最终解释权”转化为“事先的说明义务”。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 |